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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6---2017学年第二学期推荐优秀共青团员作为发展对象环节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7-06-12浏览量:来源:

各团支部:

推荐优秀共青团员入党,是党赋予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任务和神圣使命,是培养造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充实党的新生力量的要求;也是激发广大团员青年的政治热情,提高团员队伍整体素质,增强共青团组织吸引力和凝聚力的要求。为切实保证发展新党员的质量,将团员中的优秀分子推荐给党组织,并有充分的时间对其进行考察,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根据学校要求结合本院实际情况,现将开展推荐优秀共青团员作为发展对象环节工作(以下简称“推优”工作)安排如下,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总的要求

(一)“推优”工作在院党委的统一领导下,院团委的具体组织下,在党支部和辅导员的具体指导下,由团支部以及院级学生组织负责落实。党支部要指导和帮助团支部以及院级学生组织开展“推优”工作,定期听取“推优”工作的汇报,及时帮助解决“推优”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二)加强对团员的培养教育,全面提高团员队伍的整体素质,是做好“推优”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党支部要紧密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切实加强和改进团员教育。

二、“推优”单位

1、各团支部为“推优”的主要单位。

2、学生干部考核基础分≥3的,由所辖院级学生组织“推优”。

3、各班班长、团支部书记必须在本团支部推优。

4、为学院做出突出贡献的可由院团委直接推荐。

三、“推优”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严守政治纪律,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有较高的政治素质;积极向党组织靠拢,有正确的入党动机。

2、“推优”对象必须是入党积极分子,且经党课培训合格者。

3、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及团日活动。具体条件如下:

①一年级上学期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专业前50%且无挂科现象;

②二年级上学期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专业前60%且重修(补考)原则上不超过12个学分;

③三年级及四年级建筑学专业上学期加权平均成绩排名在专业前2/3且重修(补考)原则上不超过16个学分;

④上学期综合素质测评加减分不能<0 分;

⑤原则上需每学期参加志愿服务不少于20小时且参加两次以上团日活动。

⑥学生组织干部上学期考核为“良”及以上。

4、工作表现突出,能认真完成党团组织交给的任务,成绩显著,起到示范带头作用。

5、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能自觉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密切联系群众,有较广泛而扎实的群众基础,认可度高。

6、有良好的生活习惯,所在宿舍卫生等级原则上没有出现过D级,没有无故旷课旷操、不参加集体活动、生活奢华、赌博等不良习惯。

7、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素质良好。

8、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在“推优”工作中优先考虑:

①在工作和学习中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工作突出、道德高尚,在传递正能量方面能够起到模范带头作用的团学干部和优秀团员;

②获得校级以上荣誉称号或多次参加省级及以上各类竞赛;

③多次获得奖学金或科技类竞赛奖励。

9、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团组织不予推荐:

(1)对于党团组织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及在各类团学活动中态度消极、造成工作失误和不良影响,或做出有损于本单位学校荣誉的;

(2)截至目前,仍有在挂课程的;

(3)受到法律惩处或纪律处分的;

(4)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在师生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10、曾被“推优”的发展对象不用再进行“推优”,直接按要求填写《团支部推优情况上报表》,报辅导员或班主任处一并上报院团委。

四、“推优”程序

1、本人申请:按照自愿原则,满足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向所在“推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后,个人在思想、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取得的进步、成绩及今后努力方向)。

2、所在“推优”单位根据“推优”条件,确定本次“推优”对象,制作并打印《“推优”测评表》。

3、召开支部团员大会。具体程序如下:

    ①、团支部书记清点到会人数,实到会团员人数达到应到会团员人数的80%以上且班主任或辅导员和学生党员到会的情况下方可开会。

    ②、团支部书记介绍有关文件及支部本次“推优”的情况并简要介绍“推优”对象情况。

    ③、“推优”对象宣读《“推优”申请》。

    ④、本支部成员自由发言对推优“对象”进行民主评议。

    ⑤、向到会的团员分发打印版《“推优”测评表》,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支部“推优”对象进行民主测评。

    ⑥、团支部书记组织现场唱票,并将所有“推优”对象得票情况如实记录于《“推优”测评票数统计表》,并上报院团委,原始选票和《“推优”申请》留档备查。

    ⑦、“推优”结束后,按照获得同意票数的多少,确定“推优”上报名单,现场填写《团支部“推优”情况上报表》。

4、院团委对上报情况进行审核,审核后的名单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经院团委确定后,送交各学生党支部,上报院党委、校团委。

5、各学生组织“推优”程序参照团支部“推优”程序执行。

五、“推优”人数

1、所有团支部推荐人数≤1人。

2、院级学生组织推荐人数不超过本组织上学期考核基础分≥3的干部人数的1/3。

六、“推优”时间:

2017年6月12日开始至6月19日止,逾期未将材料上报院团委者视为主动放弃“推优”工作。

七、注意事项:

1、个人填写《“推优”测评表》时,投同意票数可以多于 “推优”人数。

2、《团支部“推优”情况上报表》和《“推优”测评票数统计表》必须如实、认真、全面填写,内容不能遗漏。

3、团支部书记将所有候选人的本人申请、选票、结果等资料存入支部档案,将《团支部“推优”情况上报表》、《“推优”测评票数统计表》及《团支部“推优”情况上报表》电子版上报院团委。

4、如团支部在“推优”过程中不按照“推优”规定执行,出现舞弊现象的,一经查实,本支部“推优”结果作废并取消该支部当年评优选先资格,情节较重的将依照《团章》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分,本学期的“推优”工作由院团委在广泛征求本支部成员意见的基础上直接推荐。

5、“推优”工作结束后,团委将公示“推优”名单,对于在公示期间同学们有反映问题的“推优”对象,一经查实,将取消“推优”资格。(联系电话:0358-2883626)

注:“推优”电子表格填写完备后以班主任为单位汇总并发到xiandaikejituanwei@126.com,纸制表格交院团委办公室(太原校区:421办公室  孝义校区:223办公室)。

共青团外围买球app十大平台委员会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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