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班级:
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及《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调整有关工作的通知》(晋教助函[2015]7号)精神,现就生源地助学贷款期限调整和还款宽限期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生在读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
1、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借款学生在读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补贴。
2、借款学生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可申请继续贴息,应及时向经办机构(组织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县级教育部门,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提供书面证明,经办机构审核后,报经办银行确认,继续攻读学位期间发生的贷款利息,由原贴息财政部门继续全额贴息。
3、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因患病等原因休学的,应向经办机构提供书面证明,由经办机构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休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
二、贷款最长期限从14年延长至20年
1、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为学制加10年、最长不超过14年,现统一调整为学制加13年、最长不超过20年。
2、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时,应与经办银行和经办机构确认还款计划,还款期限按双方签署的合同执行。
三、还本宽限期从2年延长至3年整
1、借款学生毕业当年不再继续攻读学位的,与经办机构和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时,可选择使用还本宽限期。还本宽限期内借款学生只需偿还利息,无需偿还贷款本金。
2、还本宽限期由原来的2年延长至3年整。还本宽限期从还款计划确认开始,计算至贷款学生毕业后第36个月底。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在攻读学位毕业后,仍可享受36个月的还本宽限期。
3、在还本宽限期未调整前已办理了贷款的学生,在尚未进入还本期的助学贷款(即借款学生未毕业或已毕业但仍在两年宽限期内的贷款),可由借款学生向经办机构提出变更还款计划申请,将宽限期延长一年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同学们如有疑问可咨询院学工部学生资助中心,电话:0351-6018583
学生工作部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