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毕业生顺利完成毕业前的各项教学任务,进一步规范毕业生请销假手续,特做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因找工作、到用人单位实习等原因需离校时,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第二条:离校学生需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对完成本阶段教学任务做出详细规划,保证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第三条:离校学生请假时间根据其完成教学任务的情况,由指导老师确定,原则上请假时间不超过本阶段学时数的1/3。
第四条:毕业生如因到用人单位实习等原因,请假时间超过一周以上时,需持就业协议书原件或单位的实习接收函办理请假手续。
第五条:毕业生请假必须填写审批表(见附件一)一式四份(本人、辅导员、指导教师及学生工作部各执一份),经本人申请,指导老师同意并签字、辅导员同意并签字,经学院学生工作部审核,主管院长审批,将相关材料(审批表,协议书复印件、实习接收函复印件等)予以备案后方可离校。毕业生返校后应到辅导员及学工部办理销假手续。
第六条:毕业生必须如实、完整、全面的填写审批表中的各项内容,并定期(一般一个星期至少一次)和辅导员、指导老师保持联系;不联系的从应联系之日起计为旷课,并严格按照学籍管理办法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
第七条:指导教师要加强对毕业生的考勤,如发现连续两次以上旷课时,应及时通知辅导员。
第八条:没有办理请假手续的毕业生不得擅自离校。
第九条:本制度从2010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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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月1日
附: 毕业生请假审批表.xls